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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按照計稅方法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哪些事項適用于差額征稅?
1、金融商品轉讓
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融資租賃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4、航空運輸業(yè)
銷售額扣除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旅游服務
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經(jīng)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jīng)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9、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一般/小規(guī)模)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銷售無形資產(chǎn)—轉讓土地使用權(10%)“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chǎn)“繳納增值稅。)
10、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銷售房地產(chǎn)項目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注意,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除外。
11、建筑服務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3%)申報,并按此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3%)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2%)預繳稅款。
12、轉讓不動產(chǎn)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稅款,(按全額)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5%)為銷售額,同時按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3、電信、移動、聯(lián)通公司及成員單位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4、勞務派遣服務
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一般和小規(guī)模都是5%),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5、安全保護服務
可以比照勞務派遣選擇差額納稅(一般和小規(guī)模都是5%),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1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guī)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17、物業(yè)管理服務中收取自來水水費
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8、教輔單位為境外單位提供境內(nèi)考試服務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nèi)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tǒng)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
19、簽證代理服務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0、代理進口服務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guī)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21、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境外代理服務收入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nèi)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fā)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jù)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jù)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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