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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般納稅人如何界定?
答: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guī)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fā)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按照政策規(guī)定,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大于500萬)。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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