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離職后發(fā)現自己任職受雇單位中仍有原單位,這種情況怎么辦?
問:自然人納稅人離職后發(fā)現自己的任職受雇單位中仍然有原單位,這種情況正常嗎?是否應該申訴?
答:在實際中存在自然人納稅人離職后,公司仍發(fā)放工資、獎金并進行了預扣預繳申報,故系統(tǒng)中任職受雇仍存在原單位的情況,例如:
(1)自然人A于2月中旬離職,扣繳單位3月需為其申報2月工薪收入,所以3月查看任職受雇單位仍然有原單位,屬于正常情形,不應提起申訴。
(2)自然人B于19年離職,2020年取得單位發(fā)放的2019年年終獎,取得該筆獎金一定時間前后查看任職受雇單位可能仍有原單位,屬于正常情形,不需提起申訴。
如自然人納稅人實際已取得相關收入,不應對此提起申訴。若有疑問,可以聯(lián)系扣繳單位了解情況。
如自然人納稅人未取得相關收入,可對任職受雇及未取得收入提起申訴。納稅人需對提交申訴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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