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贈送對方公司東西走賬的問題
關于贈送對方公司東西走賬的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正規(guī)處理,這個贈送在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上都要視同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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