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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給個人,約定的利息怎么交稅?一起結合案例來看一下吧!
第一筆欠款豁免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經確定已經無法支付。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0萬元
貸:營業(yè)外收入 20萬元
提醒一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只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才轉入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提醒二
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判斷,原則上企業(yè)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yè)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
參考一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yè)取得的除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參考二
2019年2月28日天津稅務2018所得稅匯繳訪談: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判斷,原則上企業(yè)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yè)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
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jù)證明債權人已作資產損失、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注銷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于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yè)所得稅。
參考三
“甘肅稅務”微信公眾號2018年3月16日發(fā)布的來源于蘭州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的《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知識》中,對同一問題的答復為: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guī)定,公司如有證據(jù)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jù)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四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 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營業(yè)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所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計入企業(yè)的“營業(yè)外收入”科目,作為企業(yè)的利得計入當期利潤。
第二筆欠款豁免
甲公司出借20萬元資金給職工王某,目前企業(yè)已經豁免了這筆出借款項。
借:其他應收款-王某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企業(yè)會計處理計入了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王某 20萬元
提醒一
企業(yè)會計處理雖然計入了損失,但是由于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因此匯算清繳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提醒二
豁免的這筆20萬元款項應扣繳職工王某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參考四川省稅務局答復
問題內容:企業(yè)借出資金給個人,后來企業(yè)豁免了這筆借款,請問,個人針對這筆款項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四川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2-27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
第六條規(guī)定:(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對此種情形,如果個人為該單位員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稅款。如果該個人是公司股東,應按股息紅利所得稅扣繳稅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應當按照偶然所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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