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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mào)企業(yè)外購酒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蘇米亞 2021/12/29 16:12:26  字體:

【問題】

商貿(mào)企業(yè)外購酒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商貿(mào)企業(yè)外購酒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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