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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guī)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個地區(qū)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fā)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后,發(fā)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于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yōu)點。
具體來說,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是購買方或銷售方納稅人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fā)票管理系統”)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根據購買方是否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開具《信息表》的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購買方開具《信息表》。如果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則由購買方在發(fā)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在這種情況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第二類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如果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則由銷售方在發(fā)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在這種情況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第二步是稅務機關信息系統自動校驗?!?/strong>
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fā)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第三步是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電子專票。
銷售方在發(fā)票管理系統中查詢到已經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后,便可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情形,因購買方開具《信息表》與銷售方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可能存在一定時間差,購買方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fā)票代碼、發(fā)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后,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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