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問題:某新能源汽車企業(y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
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另外,財政補貼是指國家為了實現(xiàn)特定的政治經濟目標,對指定事項由財政安排專項基金向企業(yè)或個人提供的一種補貼,我國現(xiàn)行財政補貼主要有價格補貼、虧損補貼、職工生活補貼和利息補貼等。財政補貼的主體分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上文提到的中央財政補貼列入中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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