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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務是很多財會人員都會涉及到的點,近日,我們將關于建筑服務的幾個涉稅要點熱點問題進行了歸納梳理,小伙伴們趕快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一
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納稅人應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問題二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guī)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即: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問題三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并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涉及的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問題四
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該如何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與成本呢?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guī)定:
企業(yè)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fā)生和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yè)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fā)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yè)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問題五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fā)票時有何特殊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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