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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向乙公司采購貨物預付款項10萬元,但貨物還未收到,乙公司就破產清算了,因此預付款項預計無法獲得賠償。此外,我公司銷售給丙公司貨物涉及的20萬元應收賬款,一直未收到,近日得知丙公司已注銷。那么,我公司發(fā)生的上述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時應準備哪些相關證據材料呢?
【回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 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 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 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4. 屬手債務人停止營業(yè)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
5. 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 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 屬于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此外,企業(yè)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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