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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取得的外匯收入應如何折算記帳?
【回答】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jié)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jié)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nèi)不得變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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