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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否計入房產原值?
【回答】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規(guī)定: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jīng)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房屋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等問題的批復》(〔87〕財稅地字第28號)同時廢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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