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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繼續(xù)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回答:可以?!敦斦?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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