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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出口企業(yè)單證備案具體應該怎么做呢?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四)款中也明確了備案方式。
出口企業(yè)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nèi),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yè)可用具有相似內(nèi)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
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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