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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稅務檢查時檢查人員是否可以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解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guān)調(diào)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guān)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根據(jù)《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證人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當事人、證人口頭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檢查人員應當以筆錄、錄音、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筆錄可以手寫或者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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