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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物業(yè)費沒交,已過確認銷售的時間,還要確認收入嗎?
答:物業(yè)費雖沒交,但如果取得了索取物業(yè)費的憑證,比如說相關相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那么納稅義務就已發(fā)生,就應繳納增值稅,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標準的,要確認收入。
依據(jù):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八種情況: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其中有兩種情況不需要確定收入:
1.自產(chǎn)自用性質:不得開增值稅發(fā)票,但要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未發(fā)生轉移)。
2.對外捐贈:視同銷售并計算增值稅,不確認收入(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利益)除以上兩種情況,其他都以售價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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