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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shù)順延。
備注:
1.實行季度預繳的納稅人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征期為每年1、4、7、10月,年度進行匯算清繳
2.在國家稅務局實行按季繳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或按月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繳納(預繳)期限同各月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期一致
3.此表內所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包含了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此表未包括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按次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期和入庫期
5.此表未包括保險機構代收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報告和解繳稅款的期限
6.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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