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主要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qū)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實操要點:
1. 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收入,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所取得的上述收入,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fā)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2. 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
3.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yè)的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yōu)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涉及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16〕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更多推薦: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