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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加工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但具體是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印花稅
會受加工合同簽訂內容的影響
你知道嗎?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文件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1988)國地稅字第25號文)
也就是說,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進行加工的,
合同記載方式不同則計稅依據(jù)也不同。
合同中如果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如果合同中沒有將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劃分開,則應按照加工費與原材料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jù),按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適用范圍不同,稅率也不同,具體規(guī)定如下: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簽訂加工合同時,大家別忘了這個小細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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