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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作為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規(guī)定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流動性風險控制制度,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當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的現(xiàn)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jù)、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 5 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資產(chǎn)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 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 基金平穩(wěn)運作,避免誘發(fā)系統(tǒng)性風險,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 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chǎn)。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認上述做法 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貨幣市場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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