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題】
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回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 拒絕治療的。
相關知識:
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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