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勞動合同后公司不續(xù)簽是否要賠2N?
用人單位與員工訂了二次(也包括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不再與員工續(xù)簽,是否需支付2N(賠償金)?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
2024年2月29日,人社部首次在官網對此作出公開回應,特編輯如下給大家參考。
李*:2021年開始與單位進行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現在2024年單位決定解聘不再續(xù)簽,單位應該對此作出經濟補償嗎?
回復: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人社部的回應,公司不僅僅是支付經濟補償,更是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也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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