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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金融資產的分類和重分類
金融資產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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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在初始確認時就應按照管理者的意圖、風險管理上的要求和資產的性質,將金融資產分為以下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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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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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再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也不能再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他三類之間符合條件情況下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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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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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如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種,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yè)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金融工具,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期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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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衍生工具被企業(yè)指定為有效套期中的衍生工具,初始確認后的公允價值變動應根據其對應的套期關系不同,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處理。
(2)如果衍生工具未被企業(yè)指定為有效套期中的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大于零時,應將其相關變動金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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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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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消除會計不匹配)。
2.企業(yè)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項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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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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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yè)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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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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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1)是債權非股權; (2)與期限長短無關; (3)與利率是否固定無關; (4)與債務人財務狀況無關。(不考慮發(fā)行方支付風險) |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主觀意愿)。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則表明相反: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fā)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fā)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對方會隨時選擇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yè)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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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客觀條件)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則表明相反: (1)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xù)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內部資源) (2)受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限制,使企業(yè)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外部環(huán)境) (3)其他表明企業(yè)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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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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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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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相比,回收金額均為固定或是可確定,都是債權,都是非衍生金融資產;區(qū)別主要在于貸款和應收款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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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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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已經劃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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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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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企業(yè)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規(guī)定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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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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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另外,企業(yè)還可能會處置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資,均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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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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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將其持有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的,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的總額較大(通常10%以上),則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受時間(N+2)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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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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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分類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來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按其賬面價值進行結轉,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借或貸方。并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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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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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yè)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yè)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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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
②因相關稅收法規(guī)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 ③因發(fā)生重大企業(yè)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 ④因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 ⑤因監(jiān)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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