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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 《CAS 14——收入(2017)》對電商行業(yè)的影響(上)
識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電商自營模式,即“進貨-銷售”模式,電商企業(yè)先通過各資源渠道供給進貨,然后在自己的商城上銷售,并提供統(tǒng)一的倉儲、物流、整體品牌營銷等一站式服務,用戶可以在這里一站式采購,從而賺取商品的進銷差價。電商平臺模式,即“商鋪-顧客”,由于其不直接銷售商品,只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的平臺,所以其主要收入包括收取的交易傭金、提供增值服務的收入、以及網(wǎng)絡廣告收入等。
通常,自營模式下,電商在交易中是主要責任人;平臺模式下,電商在交易中是代理人。也有一些情況,在與終端客戶的交易中,電商和供應商都承擔了一部分商品銷售責任和風險,此時,應根據(jù)準則給出的評估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特征,綜合判斷電商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已經(jīng)擁有對商品的控制權。
現(xiàn)行收入準則并未提供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相關的指引,而新收入準則對如何區(qū)分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給出了一個區(qū)分原則、兩個判斷步驟、三種控制情形及三種控制跡象,其中企業(yè)給客戶轉讓商品之前能否控制該商品是區(qū)分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核心。
存在多個履約義務的交易的價格分攤
電商在產(chǎn)品銷售中經(jīng)常將商品和商品、商品和服務組合在一起捆綁成套餐進行銷售,其總價小于單個商品或服務價格之和。如:買一贈一、買四贈一、買A 贈B、加1 元多1 件等。
這類交易主要涉及識別多項履約義務,以及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多項履約義務的會計處理。新收入準則規(guī)定了識別履約義務的原則,以及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多項履約義務的原則。按照準則,電商銷售中捆綁銷售的多項商品或服務通常都能夠滿足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或服務的條件,是不同的履約義務。這樣就涉及到將交易價格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分攤至多項履約義務。電商銷售中某些商品或服務可能沒有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如贈品、試用品等,那么就需要采用其他的經(jīng)調整的市場評估法、預計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計單獨售價。
整理、節(jié)選自《CAS 14——收入(2017)》、《致同研究之新收入準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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