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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不定項選擇題精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3/07 20:43:49 字體: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為5月12日至20日,各位正在備考的小伙伴們,現(xiàn)在緊張起來了嗎?不過大家也不用太過憂慮,只要跟著網校認真聽課、勤加練習,考試就都是紙老虎!為了幫助小伙伴們進行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專門精選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的習題,大家快來做一做吧!

不定項題

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P銀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公司簽發(fā)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洽談業(yè)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15萬元后交付乙公司。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勞務費,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記載了"不得轉讓",未記載背書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支付。丙公司擬行使追索權以實現(xiàn)票據(jù)權利。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別回答下列小題。

1.關于甲公司簽發(fā)支票行為的效力及票據(jù)當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

A.因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支票無效

B.P銀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C.因出票時未記載確定的金額,支票無效

D.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證人

2.關于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行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

A.丙公司再背書轉讓該支票,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B.背書附不得轉讓的條件,背書無效

C.未記載背書日期,背書無效

D.未記載背書日期,被視為支票到期日前背書

3.關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B.支票無效,丙公司無權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為2016年4月1起10日

D.丙公司可以委托開戶銀行向p銀行提示付款

4.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jù)追索權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A.丙公司應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順序行使追索權

B.丙公司只能對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權

C.丙公司不享有票據(jù)追索權

D.丙公司可以同時對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溫馨提醒: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題型已經公布,與2017年度相同,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趕快跟網校練習更多習題吧。更多免費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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