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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移動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項目 |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適用范圍 |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
(1)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共8條)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
審判制度 | 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 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
訴訟管轄 | (1)級別管轄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共9種,重點關注以下4種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主要有3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判決 |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進入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的無紙化模擬考試系統(tǒng)與移動試題班課程。另外,正保會計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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