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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訴訟的基本規(guī)定(5.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8 16:33:2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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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適用范圍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1)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共8條)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審判制度 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共9種,重點關注以下4種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主要有3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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