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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訂立(5.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8 15:51:29 字體:

  勞動合同的訂立

表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訂立主體 勞動者 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除外)
用人單位 無執(zhí)照亦無委托書不得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證件和收取財物
建立關系 用工之日”(不論是否簽訂合同及何時簽訂)
簽訂合同 形式 書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訂立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
不簽的后果 一個月內(nèi)如是勞動者原因:“終止關系”“支付報酬”“無補償”
滿一個月不滿一年則單位違規(guī):“支付雙倍工資”“補簽合同”,此情形下勞動者不簽可終止關系并要求補償
滿一年則單位嚴重違規(guī):“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補訂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可訂立口頭協(xié)議、不得約定試用期、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無補償、報酬結算周期不得超過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協(xié)商一致、簽字蓋章、依法訂立即生效(諾成)
無效 前提 已經(jīng)成立
法定情形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后果 自始無效;(勞動者付出勞動可要求報酬,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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