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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行使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5/31 10:00:0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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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三章“行使追索權”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

假如智商公司決定向能力公司追索票款,則智商公司可以于( )前向能力公司行使追索權。

A.2015年2月21日

B.2016年4月6日

C.2016年7月6日

D.2016年8月21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jù)權利時效。對商業(yè)承兌匯票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時效,是自到期日起的2年內。票據(jù)到期日是2014年7月6日,則票據(jù)權利時效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7月6日。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行使追索權

  詳細問題描述:

  老師,兩年與六個月的區(qū)別是什么?一開始說票據(jù)追索權的到期日起六個月,后面又說兩年?

  答疑老師回復:

持票人對票據(jù)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二年。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兩個不同的規(guī)定。老師舉例說明:比如,2011年1月1日甲出具一張商業(yè)匯票給乙,承兌人是丙,那么這個匯票上注明的付款期限最長是6個月,也就是說在2011年7月1日到期,是不能超過這個時間的。超過了就違反法律規(guī)定,票據(jù)就無效了。如果持票人沒有在匯票到期是從付款那里得到付款,那么就可以行使追索權了,此時向出票人和承兌人追索的權利,是自票據(jù)到期日起二年。

  祝您學習愉快!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精華

·2017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招生方案>>
·2017年《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答疑精華匯總>>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odtgfuq.cn),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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