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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答疑精華:行政復議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4/13 10:55:56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一章“行政復議范圍”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對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決定不服

B、對工商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C、對財政局作出的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決定不服

D、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的降職處分決定不服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范圍。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行政復議范圍

  詳細問題描述:

  老師,能說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嗎?

  答疑老師回復: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qū)別:(1)性質(zhì)不同:行政復議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查,具有行政行為的特征;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司法監(jiān)督,屬于司法行為。(2)受理主體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主體為上一級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受理主體為人民法院。(3)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違法案件;復議機關除受理行政違法案件以外,還受理行政不當案件,范圍比行政訴訟廣泛。(4)審查范圍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合法性,還審查適當性。(5)審查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祝您學習愉快!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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