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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民事訴訟(07.1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16 10:27:53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民事訴訟

 ?。ㄒ唬┟袷略V訟的適用范圍(★)(11年多選)

  “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ǘ徟兄贫龋ā铩铮?2年多選)

  1.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3)特殊情況: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記憶提示】對訴訟案件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制度。非訴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經過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專門法律程序來進行的案件。

  2.合議制度——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

  3.回避制度——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注意1】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適用回避制度,“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

  【注意2】當事人請求上述人員回避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

  4.公開審判制度

 ?。?)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公告;

 ?。?)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注意】在考試中往往將訴訟和仲裁對比考核。

 ?。ㄈ┰V訟管轄(★★★)(09年單選;10多選;13年不定項)

  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注意】與仲裁區(qū)分。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必須掌握)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10條)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①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可以協(xié)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诒kU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燮睋m紛——票據支付地

 ?、芄驹O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

 ?、葸\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

 ?、耷謾嘈袨?mdash;—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10)

 ?、呓煌ㄊ鹿收埱髶p害賠償——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注意】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上述糾紛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的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09,13)

  【注意】專屬管轄中所述“不動產糾紛”是針對不動產的“物權”產生的糾紛,試題常以“債權”設置陷阱。

 ?。?)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起訴”與“受理” 為此點命題陷阱。

 ?。ㄋ模┰V訟時效(★★★)(10年多選;11、12年單選;13年不定項;14年多選)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注意】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guī)定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诔鍪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其他障礙包括:(了解)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诶^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憶提示】“客觀原因”導致“中止”——暫停鍵:“主觀原因”導致“中斷”——重啟鍵

 ?。ㄎ澹┡袥Q和執(zhí)行(★★)(13年單選;14年判斷)

  1.判決——公開進行沒有例外

 ?。?)民事案件可調解(行政案件不可調解)。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執(zhí)行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組織申請執(zhí)行。

  【注意】仲裁裁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zhí)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zhí)行。

 ?。?)九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常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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