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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競業(yè)限制(07.0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07 16:03:54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10年不定項)

 ?。?)競業(yè)限制的時間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區(qū)分競業(yè)限制的“無效”與“失效”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yè)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注意】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若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競業(yè)限制而不約定補償金,則競業(yè)限制條款無效(絕對無效)。

  若在訂立過程中雙方即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也約定了補償金,在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在經勞動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競業(yè)限制條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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