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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沖刺復習知識點: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松子 2020/06/23 15:59:29 字體:

勞動合同的話題一直高居不下,不僅在初級會計考試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也是形影不離、息息相關,那么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是如何定義的呢?今天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初級會計沖刺復習知識點: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1.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提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提示】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服務期
(1)服務期的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2)服務期期間
服務期超過合同期的,合同期順延,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提示】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非所有的勞動者。

訂立時用人單位勞動者競業(yè)限制約定
約定補償金有效
未約定補償金無效
約定的競業(yè)限制期限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履行時訂立時未約定補償金實際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約定可要求按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或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中較高者按月支付經(jīng)濟補償有效
向法院主張解除可額外要求3個月補償金解除
單位原因不支付補償金時間不滿3個月可要求單位支付已履行的競業(yè)限制期間的補償金有效
單位原因導致3個月不支付補償金可請求法院解除
可要求單位支付已履行的競業(yè)限制期間的補償金
解除
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后可要求勞動者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不履行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在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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