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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相關內容在初級會計考試中分值占比還是比較高的,很多小伙伴也是在學習仲裁的時候抓耳撓腮,總是混亂分不清楚,那我們今天就一起來聊一聊勞動爭議仲裁與經(jīng)濟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予以調整,經(jīng)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異同點如下表:
(經(jīng)濟)仲裁 | 勞動仲裁 | ||
適用范圍 | 合同關系、財產(chǎn)關系 | 勞動關系 | |
仲裁制度 | 一裁終局 | 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先裁后審) | |
仲裁庭組成 | 1名或3名 | 1名或3名 | |
級別管轄 | × | × | |
地域管轄 | × |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 【附注1】 | |
仲裁時效 | 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 | 一般爭議: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 拖欠報酬爭議: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 | |
申請 | 前提 | 雙方必須在事前或事后達成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 | 可以直接提出 |
形式 | 書面 | 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 | |
收費 | √ | × | |
開庭 | √ | √ | |
公開 | × 【附注2】 | √ | |
回避制度 | √ | √ | |
和解 | √ | √ | |
調解 | 可以 | 應當 | |
法律文件生效 | 裁決:作出; 調解書:簽收 | 終局裁決:作出之日起; 非終局裁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 【附注3】 | |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 | 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 |
【附注1】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處與民事訴訟管轄不同,民事訴訟管轄中是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附注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民事訴訟,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附注3】終局裁決僅限制用人單位,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勞動者對終局裁決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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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教研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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