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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中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要求掌握稅款征收相關的內容,今天我們一起來探索一下稅款征收措施都有哪些?
一、責令繳納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小保提示】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二、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一)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二)情形
1.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前”
(1)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
(2)在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3)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
2.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后”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小保提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小保提示】申請人按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小保提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三)范圍
1.稅款;
2.滯納金;
3.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三、稅收保全
(一)情形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具體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四、強制執(zhí)行
(一)情形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具體措施
1.強制扣款: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變賣:即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小保提示】不適用稅收保全與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都是必需品。
1.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2.單價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五、阻止出境
(一)情形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具體措施
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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