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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經濟糾紛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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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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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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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行政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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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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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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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不能仲裁 | (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2)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 | |
不適用于《仲裁法》的仲裁 |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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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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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原則。 | |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 ||
3.獨立仲裁原則。 | ||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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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之間也無隸屬關系。(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委員會由主任l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 |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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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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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的,口頭無效。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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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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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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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2.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3.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決定或請求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4.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5.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 |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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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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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
仲裁庭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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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3名仲裁員或l名仲裁員組成。 2.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3.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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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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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 |
庭審原則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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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5.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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