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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七章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2.2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24 13:41:13 字體:

為了使廣大學員在備戰(zhàn)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更快的掌握相應知識點,正保會計網校在此精選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科目的知識點供學員參考,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必經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記憶提示】回憶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稅款征收方式+滯納金

【注意1】申請人按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交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注意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的審查申請。

【例題·單選題】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不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A.調整稅收優(yōu)惠政策

B.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C.不予出具完稅憑證

D.確認納稅環(huán)節(ji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調整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不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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