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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09.2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9/22 13:55:59 字體:

 

仲裁
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不能仲裁 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人身關系);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平等主體)
不適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勞動爭議的仲裁;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的原則 自愿平等原則;公平合理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機構 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無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
仲裁協議形式 仲裁必須是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無效
仲裁協議內容 仲裁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經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獨立存在,合同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未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
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3名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根據仲裁申請書做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做出裁決前,應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裁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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