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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課外閱讀】
1.銀行匯票的聯(lián)次
(1)卡片聯(lián)——出票行結算匯票借方憑證
(2)匯票聯(lián)——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聯(lián)行往來借方憑證
(3)解訖通知聯(lián)——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隨報單寄出票行,由出票行作多余款貸方憑證
(4)多余款通知聯(lián)——出票行結清多余款后交申請人
2.使用流程
(二)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注意】共計七項內容,與本票和支票進行區(qū)分,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無“收款人名稱”。
(三)實際結算金額
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四)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lián),銀行不予受理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2.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注意】可在票據權利期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證件,持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行請求付款。
(五)其他規(guī)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
3.銀行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4.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7.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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