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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復議的概念
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相對人即申請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
2.行政復議的特征
(1)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
(2)以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
(6)處理機關為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復議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復議
2.抽象行政行為——“一并”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注意】
前述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內(nèi)部行為),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沒有強制力,可以不執(zhí)行)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
(3)單獨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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