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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房產稅的征稅范圍(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02:34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法二》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房產稅的征稅范圍(5.7)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征收,不包括農村。(四大區(qū)征稅)與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一樣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受益人)其中: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如企業(yè)無租使用政府機構辦公樓用于辦公)。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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