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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所有權(4.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30 17:11:17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注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所有權(4.30)

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特征

  1.自權性;

  2.具有完全性;

  3.歸一性或整體性;

  4.恒久性或永久性;

  5.彈力性。

  提示: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和處分權能。處分權能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二、《物權法》中規(guī)定的所有權的類型

  1.國家所有權。2.集體所有權。3.私人所有權。

  提示:

 ?。?)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具有明確性、唯一性和統(tǒng)一性。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3)專屬于國家所有的:如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國防資產(chǎn),無線電頻譜資源等。

  三、所有權取得和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

  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chǎn)、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繼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2.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依事實而取得。繼承,包括遺矚繼承和法定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法院判決、強制執(zhí)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3.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歸屬,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的歸屬,《物權法》規(guī)定,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無人繼承遺產(chǎn)的歸屬,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chǎn)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則歸集體組織所有。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chǎn)”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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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fā)生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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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于原物價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7)善意取得

 ?、偈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

 ?、谝院侠淼膬r格轉(zhuǎn)讓;

 ?、坜D(zhuǎn)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提示:我國《物權法》排除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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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法律行為而消滅,包括:所有權的拋棄和出讓(贈與、出賣)。

  2.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消滅

 ?。?)作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

 ?。?)標的物滅失;

 ?。?)判決、強制執(zhí)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動產(chǎn)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依法由他人取得動產(chǎn)的所有權。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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