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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稅務師試題及解析:繼受取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Shadow 2019/09/30 15:30:4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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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試題)2017年2月3日,甲繼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錢,在尚未辦理繼承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下,即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乙,并交給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將繼承的房屋登記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將該房屋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脅迫將房屋低價賣給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2017年8月22日,丁又將該房屋加價轉手賣給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戊不知丁脅迫丙)。戊請求乙騰退房屋遭拒,由此引發(fā)糾紛。

201769日及以后,房屋所有權的變動情況有(?。?/span>

A.2017年6月15日,甲的房屋所有權絕對消滅

B.2017年6月15日,丙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

C.2017年6月9日,甲取得所繼承房屋的所有權

D.2017年7月20日,丁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

E.2017年8月22日,戊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的占有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DE
【解析】

所有權轉讓,屬于物權的相對消滅,不是絕對消滅;選項A錯誤。6月15日,甲將房屋過戶登記給丙,丙基于合同行為屬于所有權,這是繼受取得,選項B正確。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此甲在2月3日就取得所有權,而不是6月9日才取得所有權;選項C錯誤。7月20日,丁通過過戶登記而取得所有權,選項D正確。戊享有所有權,可以要求乙返還房屋,選項E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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