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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練習:債的保全中的代位權(quá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3/20 14:50:48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的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欠乙公司19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jīng)過調(diào)查得知下列情況:(1)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jīng)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貨,交貨日期未屆至;(2)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買賣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貨款,在清算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機器設備所有權(quán),現(xiàn)丁公司已有兩期到期貨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A、以自己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C、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

D、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貨款

    

  相關鏈接:

  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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