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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習:稅法的解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0/17 14:45:04 字體:

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七、稅法的解釋

特點: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quán)限進行,任何有權(quán)機關(guān)都不能超越權(quán)限進行解釋。

2)權(quán)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quán)威性。

3)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釋權(quán)限劃分

種類

解釋主體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釋

三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guān)、地方立法機關(guān)作出的稅務解釋

可作判案依據(jù)

屬于事后解釋

司法解釋

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lián)合解釋,作出的稅務刑事案件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解釋或規(guī)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據(jù)

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行政解釋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guān)(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guān)總署)

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則上不作判案依據(jù)

執(zhí)行中有普遍約束力

2.按解釋尺度——3種

(1)字面解釋: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2)限制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精神與目的,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3)擴充解釋:是指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立法精神,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稅法解釋對于稅收執(zhí)法、稅收法律糾紛的解決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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