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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答疑:對代理的理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12 09:18:0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對代理的理解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代表法人時,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時,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獨立實施行為,只是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本人。

  代理人不同于傳達人:傳達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還包括“借腦”。

  代理與使者:使者是輔助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輔助人,但使者僅是代他人轉達意思表示,而不能獨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實施的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能代理。若代理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義,不能產生民事權利義務,則不屬于代理。

  【例題·單選題】下列行為中可以適用代理的是(  )

  A.訂立遺囑——法律規(guī)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辦理結婚登記——法律規(guī)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C.抄聽課筆記——事實行為

  D.買水果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代理的適用范圍。選項A、B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選項C屬于事實行為,均不適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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