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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學習筆記:視同銷售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0/10 09:00:4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第二章第三節(jié)征稅范圍

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gòu)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移送到其它機構(gòu)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gòu)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業(yè)務與企業(yè)所得稅關系(以自產(chǎn)貨物為例):

項目 ①總分機構(gòu),在建工程 ②贈送他人 ③投資,分配,職工福利
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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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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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
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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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
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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