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試題:破產債權申報(5.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5/25 17:30:56 字體:

稅務師考試·多選題

下列有關破產債權申報的說法中符合《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有( )。

A.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可以申報

B.債權人只能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過期不能補充申報

C.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D.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在法院受理其破產申請后,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債權申報期限最少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從論壇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稅務師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時間,努力奮斗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相關鏈接:

2016年稅務師考試輔導招生方案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