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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共有五科,稅法(一)中需要重點學習的內容就是增值稅。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有哪些政策?這些政策如何解讀?聽聽葛瑞老師怎么說!
一、進項稅額的加計扣減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其中,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指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其中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稽査査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査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劃重點,差額后!
在教材中還有一個知識點與這個類似,即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相同)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静煌?/p>
兩個知識點的相同之處多,在學習的時候容易混淆,大家在學習的時候可以重點關注一下他們的不同之處。
二、適用加計扣除抵減政策的設立時間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10%時的政策)
2、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加計抵減15%時的政策)
3、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10%時的政策)
4、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加計抵減15%時的政策)
【提示】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計算方法
計算當期加計抵減額需要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或者15%來計算。
【注意】
1、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當期進項稅轉出×10%(15%)
稅法(一)增值稅政策內容持續(xù)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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