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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知識點四:民事權(quán)利的分類
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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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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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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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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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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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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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quán)(如打死了人)、身體權(quán)(如打斷一個胳膊)、健康權(quán)(如打聾)、姓名權(quán)(如冒名)、肖像權(quán)(如丑化肖像)、自由權(quán)、名譽權(quán)(如誹謗,無中生有)、榮譽權(quán)(如強(qiáng)占榮譽)、隱私權(quán)(如透漏別人不想透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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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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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對愛人的關(guān)愛)、親權(quán)(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屬權(quán)(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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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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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物權(quán)、準(zhǔn)物權(quán)、債權(quán)和繼承權(quán)??梢酝黧w發(fā)生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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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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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不是物,如作品、專利發(fā)明、商標(biāo)等。具有“壟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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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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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員資格而產(chǎn)生,包括表決權(quán)、對業(yè)務(wù)的知悉、執(zhí)行、監(jiān)督權(quán)以及盈利分配權(quán)、團(tuán)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quá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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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quán)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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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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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quán)的實現(xiàn),僅憑權(quán)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包括物權(quán)(所有權(quán)、用益物權(quán)、擔(dān)保物權(quán))、人身權(quán)和知識產(chǎn)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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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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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quán)利,只能請求義務(wù)人實施給付。(如債權(quán))
2.同一客體上可以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請求權(quán),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請求權(quán)并無優(yōu)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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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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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權(quán)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guān)系發(fā)生變化的權(quán)利,包括承認(rèn)權(quán)、同意權(quán)、選擇權(quán)、撤銷權(quán)、解除權(quán)、抵消權(quán)、終止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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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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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quán)的效力(如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
2.目的是使抗辯權(quán)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wù),而不在于否認(rèn)相對人的請求權(quán),也不在于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quán)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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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實現(xiàn)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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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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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他人協(xié)助,如物權(quán)、人身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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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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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quán)利,如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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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效力所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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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世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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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如物權(quán)、人身權(quá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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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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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如債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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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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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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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quán)利,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quán)、結(jié)婚、離婚、收養(yǎng)權(quá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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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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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quán)利。如一般的財產(chǎn)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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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相互間的依存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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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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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賴其他權(quán)利而獨立存在的權(quán)利(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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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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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其他權(quán)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quán)利(如擔(dān)保物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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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相互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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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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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性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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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jì)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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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權(quán)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chǎn)生的救濟(jì)性權(quán)利。(如財產(chǎn)權(quán)受侵害時,可要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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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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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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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法律要件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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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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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fā)生的權(quán)利。亦稱“形成中的權(quán)利”。如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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