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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八: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期限:申請人可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注意】期間的計算中,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應當依法順延。
2.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公定力)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不能采用擔保的方式。
3.錯列被申請人: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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